
公告日期:2022-03-25
债券代码: 149287 债券简称: 20 海垦 01
债券代码: 149583 债券简称: 21 海垦 V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受托管理人
2022 年 3 月
1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 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
披露文件、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垦集团”、“发行人”、
“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
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
本报告仅对公司债券受托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公司债券的任何
投资建议。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任何内容据以
作为受托管理人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海南省农垦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乡村振兴公司债券
(第一期)的受托管理人,严格按照以上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受
托管理人职责,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
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
以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相关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 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收到开庭传票的日期
2022 年 3 月 10 日。
(二)诉讼或仲裁受理机构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三)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三亚汇喜旅游产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三亚南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海南省国营南新农场)
被告二:三亚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 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海南省农垦总局)
(四)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三亚汇喜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汇喜”、“原告”)与被告
三亚南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海南省国营南新农场)(以下简称“三亚南新”、
“被告一”)、三亚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三亚农业投资”、“被告二”)、
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海南省农垦总局) (以下简称“海垦集团”、
“被告三”)合同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背景
2008 年 5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土地转让补充合同》(以下简称
3
“《补充合同》”),约定被告一将“三亚南新国际康体疗养中心”项目用地使用权
转让给原告,并约定原告支付 60%地价款后可按土地现有用途使用该宗土地,余
款在实际办理农用地转用后,土地过户前支付。《补充合同》所涉及的原告国有
土地使用权,由被告一向海南省农垦总局书面申请批准,《补充合同》在报经海
南省农垦总局批准后生效。
在《补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一在收取土地款
及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后,并未依约将该宗土地交付原告使用,也未按约定获得海
南省农垦总局及相关政府批准, 进而导致“南新国际康体疗养中心”项目一直无
法开展,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2019 年,原告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判令被告一
继续履行《补充合同》等诉讼请求。 2020 年 11 月 4 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
决认定《补充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一审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述, 2021 年 4 月 26 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原告
上述请求。
2、诉讼理由
鉴于《补充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原告向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被告一全额返还原告已支付土地款及青苗补偿费等,并按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付款日至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
3、诉讼请求
( 1)判令被告一全额返还原告已支付土地款及青苗补偿费等 157,006,023.31
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付款日至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暂算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利息为 114,714,346.10 元);
(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全部返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3)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全部返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4)判令三个被告承担保全担保费 135,860.18 元;
( 5) 判令三个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4
二、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海垦集团已于 2022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