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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7-25 18:07:04 股吧网页版
21绿景01: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正兴隆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7-25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正兴隆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 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正兴隆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22 年第一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



法律意见书

GLO2022SZ(法)字第 07135 号

致:正兴隆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正兴隆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兴隆”、“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正兴隆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正兴隆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正兴隆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正兴隆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正兴隆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代码:149565.SZ,债券简称:21 绿景 01,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次债券的发行人正兴隆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的发行人正兴隆于 2022 年 7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正兴隆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形式、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出席会议登记方法、表决程序和效力等事项。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2022 年 7 月 22 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召开形式为现场会议与线上

会议相结合形式,投票方式为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召集人应当至少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10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通知公告日距会议召开日不足 10 个工作日,但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已表决通过《关于“21 绿景 01”豁免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期限的议案》,相关债券持有人对本次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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