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9-07
债券代码:124988.SH 债券简称:14 闽投债
债券代码:127362.SH 债券简称:16 闽投 01
债券代码:143205.SH 债券简称:17 福投 01
债券代码:155028.SH 债券简称:18 闽纾债
债券代码:112967.SZ 债券简称:19 福投 01
债券代码:149271.SZ 债券简称:20 福投 01
债券代码:149341.SZ 债券简称:21 福投 01
债券代码:149378.SZ 债券简称:21 福投 02
债券代码:149514.SZ 债券简称:21 福投 03
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因借款合同纠纷,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福建中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闽水务”)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对象:福建省莆田市供水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欠款人)、福建省莆田市东方红水库管理处(担保人)、福建省莆田市水电工程处(担保人)。
2、涉案金额:8368.284 万元,其中本金 4318 万元,利息
4050.284 万元(照年利率 4.2%计息,自 1998 年 7 月 1 日起计息,
暂计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
3、案由:1993 年至 1998 年期间,为了解决福建省基本建设重
点项目湄洲湾北岸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缺口问题,福建宏发经
济开发总公司(中闽水务前身,以下简称“宏发公司”)分别与供水公司签订了 6 份合同及 3 份补充协议,约定宏发公司提供专项湄洲湾北岸供水工程项目建设经营性投资共计人民币 4318 万元(法律性质应为借款),本金和利息分年回收。宏发公司实际向供水公司出借4218 万元。
1992 年 12 月,福建投资开发总公司(集团公司前身)与供水公
司签订《合同书》,向其提供专项湄洲湾北岸供水工程项目建设经营性投资 100 万元(法律性质应为借款),并委托中闽水务管理债权。
针对上述两项借款,中闽水务多次发函向供水公司催款,供水公司均向中闽水务出具《确认函》予以确认,但至今未收到上述借款本金 4318 万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用 4050.284 万元。
4、诉讼进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案件唯一编码:
(2020)闽 01 民初 2587 号。集团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6 日收到福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民事调解书。
二、调解情况
案件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闽水务集团、莆田供水公司、莆田市水务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莆田水务集团”)三方均确认: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莆田供水公司欠中闽水务集团借款本金 4318 万元、利息4050.284 万元,本息共计 8368.284 万元。
(二)中闽水务集团、莆田供水公司经协商同意,在莆田供水公司按照下列约定还款的前提下,还款金额按本金 4318 万元、利息
按照 338 万元,本息共计 4656 万元结算: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
莆田供水公司应向中闽水务集团归还借款本金 2159 万元,利息 169
万元;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莆田供水公司应向中闽水务集团归
还借款本金 2159 万元,利息 169 万元。
(三)莆田供水公司按第(二)条约定偿还上述4656万元款项后,则视为莆田供水公司本息共计 8368.284 万元的债务及 2020 年10 月 31 日后的利息均清偿完毕,中闽水务集团不得再向莆田供水公司主张还款权利。
(四)若莆田供水公司未按第(二)条约定还款,则还款按照下列金额计取:中闽水务集团借款本金 4318 万元,按年利率 4.2%,
从 1998 年 7 月计至还清之日止。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莆田供
水公司欠利息 4050.284 万元,本息共计 8368.284 万元。中闽水务集团有权立即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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