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2-26
债券代码:149349.SZ 债券简称:21 华控 0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珠海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2022 年 12 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珠海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珠海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泰联合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修订情况
为规范珠海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信用类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发行人实际,发行人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原《珠海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 年版)》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和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珠海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版)》。
二、上述事项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本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修订为发行人正常调整,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修订后发行人的治理结构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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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