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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9 17:55:58 股吧网页版
20嘉投02: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1-30

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住所:嘉兴市环城西路 2418 号)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

发行公告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受托管理人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

期)北座)

签署日期: 2020 年 11 月 30 日

1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1、 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已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161 号文核准公

开发行面值不超过 50 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本次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为本次

债券的第一期,本期发行为本次债券的第一次发行,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亿元(含 10.00 亿元)。

2、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10 亿元),每张面值为

100 元,发行数量为不超过 1,000 万张,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张。

3、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本期债券仅面

向专业投资者发行, 普通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专业投资者参与交易,普通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

无效。

4、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本期债券评级为

AAA,主体评级为 AAA。本期债券发行上市前,公司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为

4,460,855.67 万元(2020 年 9 月 30 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合计),合

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 65.21%,母公司口径资产负债率为 38.75%;发行人最近三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78,489.79 万元(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

期债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发行人在本期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5、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

上市交易的申请。本期债券符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

平台同时交易(以下简称“双边挂牌”)的上市条件。但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财

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

本期债券双边挂牌的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期债券无

法进行双边挂牌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营与

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期债

2

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6、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为 10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

第 5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以下简称“品种一”);

品种二为 10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以下简称“品种二”)。两个品种间可以进行

相互回拨,回拨比例不受限制。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决定是否行使品

种间回拨权。

7、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对于本期债券品种一,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

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品种一后 5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

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是否调整本期债券品种一票面利率、调整方式(加/

减)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品

种一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回售选择权:对于本期债券品种一,发行人发出是否调整本期债券品种

一票面利率、调整方式(加/减)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

债券品种一存续期内第 5 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

本期债券品种一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品种一;本期

债券品种一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9、回售登记期:对于本期债券品种一,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

券品种一票面利率、调整方式(加/减)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

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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