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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3-25 20:05:30 股吧网页版
20中粮01:中粮置业投资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21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3-25

中粮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21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中粮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一期)(品种二)(债券简称: 20 中粮 02;债券代码: 149073)本

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3 月 26 日,凡在 2021 年 3 月 26 日(含)

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2021 年 3 月

26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中粮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一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

支付 2020 年 3 月 27 日至 2021 年 3 月 26 日期间的利息,为确保付息

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中粮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2、债券简称: 20 中粮 02。

3、债券代码: 149073。

4、发行总额: 6.00 亿元。

5、发行方式、发行对象:本期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6、存续期限: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本计息期内票面利率为 3.60%。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20 年 3 月 27 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26 日止。

9、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起息日:本期债券起息日为 2020 年 3 月 27 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21 年至 2025 年每年的 3 月

27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2、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25 年 3 月 27 日(如遇非

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3、受托管理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

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15、本期债券登记、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20 中粮 02”票面利率为 3.60%,每手(面值 1,000 元)

付息金额为人民币 36.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

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 28.80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

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 36.00 元。

三、债权登记日、付息日及除息日1、债权登记日: 2021 年 3 月 26 日。

2、债券付息日: 2021 年 3 月 29 日。

3、债券除息日: 2021 年 3 月 29 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1 年 3 月 26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

请,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兑付)

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

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

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

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

登记手续。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

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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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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