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1-24 20:53:42 股吧网页版
24鞍钢集K3:关于召开鞍钢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24


证券代码:148957.SZ 证券简称:24鞍钢集K3
关于召开鞍钢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2025年第
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持有人: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了“鞍钢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公司拟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根据《鞍钢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鞍钢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1月23日召开鞍钢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
新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将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名称: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二)证券代码:148957.SZ

(三)证券简称:24鞍钢集K3

(四)基本情况:鞍钢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于2024年10月23日完成发行,发行规模为10亿元,期限为3年期,票面利率为2.38%。

二、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名称:鞍钢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召集人: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三)债权登记日:2025年1月16日

(四)召开时间:2025年1月17日-2025年1月23日

(五)投票表决期间:2025年1月17日-2025年1月23日

(六)召开地点:非现场方式

(七)召开方式:线上

按照简化程序召开,参会人员无需进行出席会议登记。
(八)表决方式是否包含网络投票:否

倘若债券持有人对本公告所涉方案有异议的,应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以电子邮件或者邮寄、快递文件等书面方式回复受托管理人。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本公告所涉方案。

(九)出席对象: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2025年1月16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及提出异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异议;2、鞍钢集团有限公司;3、受托管理人;4、发行人聘请的律师;5、发行人认为有必要出席的其他人员。

三、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1:《关于变更鞍钢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关于召开鞍钢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变更通知》。

本次会议异议期巳于2025年1月23日结束,异议期内未收到任何书面异议。根据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视为己召开并表决完毕,《关于变更鞍钢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获得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0%,反对0%, 弃权0%

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见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其他

无。

六、附件

无。

以下为盖章页及附件,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召开鞍钢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的公告》)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