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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8 21:54:30 股吧网页版
24厦资02: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8


债券代码:148739.SZ 债券简称:24 厦资 01
债券代码:148816.SZ 债券简称:24 厦资 02
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收到司法文书的时间及案件受理时间

近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24)
闽 02 民初 1127 号合同纠纷案件的传票,定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
开庭审理。

(二)诉讼审理机构

本案审理机构为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及其法律地位

1、原告:苏州金螳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螳螂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7272769800,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海琴。

2、被告: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MA3459K21F,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沧新大街 27 号 473 室,法定代表人尤
冰宁。

3、第三人:鑫杭(厦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杭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051183396A,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 4698 号 1301 室之二,法定代表人王付才。

(四)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1 月,原告金螳螂公司因与第三人鑫杭公司借款合
同纠纷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
2021 年 2 月 9 日完成保全,冻结鑫杭公司多个账户现金并查封
其名下万华金融中心 2 号楼的不动产。

之后,鑫杭公司、金螳螂公司与本公司(万华金融中心项目抵押权人)经过多轮沟通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方案并签署协议:金螳螂公司解除查封、冻结以保障项目顺利竣备;鑫杭公司销售回款分期归还本公司和金螳螂公司的债务;在本公司与鑫杭公司债权存续期间且三方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鑫杭公司向各方付款后,本公司对金螳螂公司确认函中载明对应的面积范围内,对鑫杭公司拟销售单元或者车位解除抵押。

之后,由于鑫杭公司违约未支付款项,本公司为维护合法权
益,于 2022 年 3 月对鑫杭公司提起仲裁,并于 2022 年 6 月将鑫
杭公司债权对外公开转让,之后根据债权受让方的指令解除部分房产抵押。金螳螂公司不认可本公司的前述行为,也不认可其损失是由鑫杭公司未向其偿还债务造成,认为在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 月之间本公司存在违约擅自解押行为造成其损失,故金螳螂公司诉本公司,案由为合同纠纷,其诉讼请求为:

(1)由本公司向金螳螂公司赔偿擅自解押造成的损失90,663,685 元;并承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标准,以 49,208,075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1 月 9 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 17,552,780 元
为基数,自 2022 年 12 月 24 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
失;以 13,105,54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 月 4 日起算至实际付
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 10,797,29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 月
7 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上暂算至 2024 年 11月 18 日的利息损失金额为 9,447,941.82 元)(以上金额暂合计为 100,111,626.82 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均由本公司承担。

二、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定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根据本次案件进展情况,本案处于尚未开庭审理阶段,诉讼结果对本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以及偿债能力的影响尚存不确定性。目前本公司经营活动一切正常,资金流动性良好,不影响当期损益,本次公告所涉案件对公司正常经营预计不会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所涉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该起诉讼起源于债务人鑫杭公司与本公司、金螳螂公司的债权债务纠纷,公司正积极采取措施,研究应诉方案。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2025 4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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