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9
中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 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
期)2025 年付息公告
重要提示:
债券简称:24 中证融担 Y1
债券代码:148665.SZ
债权登记日:2025 年 03 月 21 日
付息日:2025 年 03 月 24 日
计息期间:2024 年 03 月 22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1 日
中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
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将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支付
自 2024 年 3 月 22 日至 2025 年 3 月 21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
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
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24 中证融担 Y1
4.债券代码:148665.SZ
5.债券余额:人民币 15.00 亿元
6.期限:3+N 年
7.当前票面利率:2.75%
8.还本付息方式: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次。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9.选择权条款:
(1)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每 3 个计息年度为 1 个
重新定价周期,在每个重新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期(即延长 3 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续期选择权的行使不受次数的限制。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30 个交易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2)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本期债券附设公司递延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期发行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上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当在付息日前 10 个交易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
中计算利息。
(3)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②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
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 号)和《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
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 号)等规定,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发行人符合提前赎回条件;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公司相关会计条例的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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