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7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福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4 福控 01”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福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福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福投控”)的委托,指派陈秀盈律师、彭文婷律师见证深圳市福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4 福控 01”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福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深圳市福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表决权的确定、决议的合法性及其效力等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会议依法见证。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如下假定:(1)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材料、其它证明文件)和所作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误导的情形;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2)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3)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4)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
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形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除此之外,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告了《关
于召开深圳市福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形式和表决方式、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表决程序和效力等事项予以公告。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采取记
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其在 2025 年 1 月 24 日 18:00 前收到的表决票及
相关会议文件的核查,在《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时间内进行有效表决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 3100000 张,占公司本期债券未偿还债券总额且有表决权总张数的 31%。该等以通讯方式出席
本次会议,并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债券持有人为本次会议债权登记日
(2025 年 1 月 23 日)下午 15:00 交易时间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有关法律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依法行使表决权。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不要求深圳市福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前清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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