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2-01
债券代码: 148361.SZ 债券简称:23 粤环保 K1
债券代码:148189.SZ 债券简称: 23 粤环 G1
债券代码:148140.SZ 债券简称: 22 粤环 G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二〇二四年二月
重要声明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来源于发行人提供的信息。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平安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平安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平安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债券发行人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披露的《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事项背景
广东环保集团在广咨国际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申报过程中,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将所持有的四家设计院的控股权转让给广咨国际,并于广咨国际在精选层挂牌后两年内完成相应国资审批程
序,且相关承诺不可变更或撤销”。经广东环保集团提请,2023 年 10 月 9 日、
26 日,广咨国际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拟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对承诺事项进行变更。广东证监局认为,广东环保集团作出上述“不可变更或撤销”承诺时未审慎评估能否按期完成,在尚未充分履行承诺的情况下变更了承诺事项。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广东环保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第五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作出如下决定:对广东环保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影响分析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广东环保集团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广东环保集团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平安证券作为“22 粤环 G1”、 “23 粤环 G1”和“23 粤环保 K1”的受托管
理人,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最新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督促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后续公告信息并注意投资风险。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签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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