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吧首页 > > 正文
  •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1-25 18:01:54 股吧网页版
23粤环保K1: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1-25


债券代码:148361.SZ 债券简称:23 粤环保 K1
债券代码:148189.SZ 债券简称:23 粤环 G1
债券代码:148140.SZ 债券简称:22 粤环 G1
债券代码:112564.SZ 债券简称:17 广业 01
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环保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 号)。根据《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对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事项背景

广东环保集团在广咨国际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申报过
程中,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函》,承诺“将所持有的四家设计院的控股权转让给广咨国际,并于广咨国际在精选层挂牌后两年内完成相应国资审批程序,且相关承诺不可变更或撤销”。经广东环保集团提
请,2023 年 10 月 9 日、26 日,广咨国际分别召开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拟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对承诺事项进行变更。广东证监局认为,广东环保集团作出上述“不可变更或撤销”承诺时未审慎评估能否按期完成,在尚未充分履行承诺的情况下变更了承诺事项。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广东环保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第五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作出如下决定:对广东环保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对广东环保集团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广东环保集团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广东环保集团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之盖章页)

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25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