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2-06
债券代码:148355.SZ 债券简称:23 粤科 02
债券代码:148241.SZ 债券简称:23 粤科 01
债券代码:148103.SZ 债券简称:22 粤科 02
债券代码:149854.SZ 债券简称:22 粤科 01
债券代码:149228.SZ 债券简称:20 粤科 01
债券代码:012382930.IB 债券简称:23 粤科金融 SCP002
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十四)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珠海瑞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粤科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韶关市法思诺紧固件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一)当事人
一审原告:珠海瑞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嘉公司”)
一审被告:广东省粤科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园公司”)
一审第三人:韶关市法思诺紧固件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思诺公司”)
(二)诉讼案由
2019 年 7 月,瑞嘉公司通过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平
台竞得法思诺公司 100%股权和相关债权,并于 2019 年 8 月与产业园
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支付产权交易款等。
2020 年 7 月,瑞嘉公司以产业园公司未披露重大事项等为由,
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关于法思诺公司股权及债权的《产权交易合同》及有关协议、返还产权交易款及利息、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三)诉讼标的
产权交易款及利息约 11,864 万元、赔偿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约1,889 万元。
(四)受理机构
一审原受理机构为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受理机构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受理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五)一审判决情况
2021 年 12 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 01
民初 1 号民事判决,解除瑞嘉公司与产业园公司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备忘录,产业园公司向瑞嘉公司支付约 13,029 万元。
(六)二审判决情况
2022 年 9 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民终 954 号
终审判决,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01 民初 1 号民事判决,驳回瑞嘉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七)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1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达(2023)最高
法民申 2082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瑞嘉公司再审申请。
二、诉讼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本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
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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