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17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龙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2 龙建 01”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龙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有关法律”),以及《深圳市龙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深圳市龙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龙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的委托,就公司“22龙建 01”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表决权的确定、决议的合法性及其效力等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公司、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所提供的与本次会议相关的文件资料(以下简称“相关会议文件”)的核查验证和本所律师见证的事实,按照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和《债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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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会议依法见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与本次会议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材料、其它证明文件)所述的全部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误导的情形;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上的签署人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且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除此之外,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1 月 2 日公告了《关
于召开深圳市龙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形式和表决方式、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表决程序和效力等事项予以公告。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采取记
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其在 2024 年 1 月 16 日 18:00 前收到的表决票
及相关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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