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16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
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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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之
法律意见
德恒 23F20200250-3 号
致: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受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横琴集团”或“发行人”)委托,指派张文东律师、郭锦峰律师见证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4 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债券具体包括:2022 年第一期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品种一),债券
简称及代码:22 大横琴债 01(2280175.IB)、22 横琴 01(111109.SZ);2022 年
第一期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品种二),债券简称及代码:22 大横琴债 02(2280176.IB)、22 横琴 02(111110.SZ)。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 年第一期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 2021 年企业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相关的文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假定:
1.发行人及召集人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文件的扫描件、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所有文件均由相关当事人合法授权、有效签署和递交,所有文件的签字、盖章及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
2.发行人及召集人对本所及本所律师做出的有关事实的所有陈述、说明(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确认和承诺均系真实、准确、可靠和完整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情形;
3.发行人及召集人向本所提供的非发行人及召集人制作的其他文件资料,均与发行人及召集人自该等文件资料的初始提供者处获得的文件资料一致,未曾对该等文件进行任何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更改、删减、遗漏和隐瞒。
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1.在基于发行人及召集人的上述保证和假定发行人及召集人提供予本所的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所及经办律师对于本次会议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同进行公告。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有关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据此,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及召集人提供的文件和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本次会议由“22 大横琴债 01”“22 横琴 01”“22 大横琴债 02”“22 横琴
02”的债权代理人中信证券召集。2023 年 12 月 4 日,发行人和召集人以公告方
式发布了《关于召开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名称、债券发行情况、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形式、审议事项、债权登记日、表决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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