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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6-23 18:54:02 股吧网页版
21SZMC0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2020年度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6-23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2020年度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

法律意见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B座11/33层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DEHENG LAW OFFICES (SHENZHEN)

TEL : +86-755-8828 6488

FAX : +86-755-8828 6499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2020年度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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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另行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地铁集团 指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德恒、本所 指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 指

德恒06F20190689-001-8号《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

于2020年度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之法律意见》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报告期 指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2020年度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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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2020年度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

法律意见

德恒06F20190689-001-8号

致: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报告期内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优质企业债

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

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对报

告期内各期优质企业债募集资金使用总体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有关事实进行

了审查判断,依据对有关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并发表相关

的法律意见。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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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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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3.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各期优质企业债募集资金使用的

合法合规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

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信用评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

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本所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发行人向本所声明,其已提

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

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其

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

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

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5. 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用于报送优质企业债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之目的,未经本所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2020年度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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