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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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3-20
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三月
鉴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30,000 万元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 年 8 月 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2014]78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66.99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若有不同的,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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