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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5 19:18:12 股吧网页版
鹏华恒生中国央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6

鹏华恒生中国央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
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4 月 16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鹏华恒生中国央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简称 恒生央企 ETF

基金主代码 51317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 年 4 月 1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鹏华恒生中国央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鹏华恒生中国央企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4 月 19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4 月 19 日

注:鹏华恒生中国央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场内简称为“恒生央企”。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鹏华恒生中国央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自 2024
年 4 月 19 日起(含当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3 申购和赎回业务
3.1 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
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其他与申购和赎回相关的事项
4.1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2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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