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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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2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的前言、释义、申购赎回、投资限制、估值和信息披露等章节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托管协议》对应部分内容同步修改。同时,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进行了更新。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二、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4月
1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icbccs.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获取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订立本基金合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则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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