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吉县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第一期)
2025 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楼 邮编:310016
电话:(+86)0571-86508080 传真:(+86)0571-87357755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吉县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第一期)
2025 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
德恒 12F20250622-00003 号
致:安吉县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吉县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第一期)2025 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规定及《安吉县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出具。
2.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对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有
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慎审阅,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4.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发行人召集。召集人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
(https://www.chinabond.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安吉县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 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第一期)2025 年第三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债 券基本情况、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决议效力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线上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5 日。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发行人负责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召集人收到的参会文件及表决文件,出席本次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共计 1 家,合计持有本期债券 200,000 张,占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总张数 4%。
(三)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本次会议中,出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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