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09
债券代码:196370.SH 债券简称:22鹤壁01
债券代码:194606.SH 债券简称:22鹤壁04
债券代码:194722.SH 债券简称:22鹤壁05
债券代码:184793.SH 债券简称:23鹤投01
债券代码:271115.SH 债券简称:24鹤投01
鹤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执行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更正说明:经事后审查,发现信息披露内容有误,现予以更正,有
关内容更正如下:“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支付 20000 万元股权转让
款,并于 2017 年 1 月再次支付 6000 万元股权转让款,合计支付 26000
亿元。”更正为“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支付 20000 万元股权转让款,
并于 2017 年 1 月再次支付 6000 万元股权转让款,合计支付 26000 万元。”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鹤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与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壁农商行”)、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用实业”)、鹤壁市金融办(现更名为鹤壁
市金融工作局)分别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2017 年 1 月 24 日签定《股
权转让四方协议》、《股权转让四方补充协议》,约定投资集团出资 26340
万元受让鹤壁农商行股份 13170 万股(2 元/股),由大用实业负责落实大用实业、淇县永昌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牧业”)、河南光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彩集团”)、河南瑞贝卡股份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贝卡控股”)等 4 家为股权转让方,鹤壁农商行向公司承担股权不能过户或资金不能返还的全部责任。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支付 20000 万元股权转让款,并于 2017
年 1 月再次支付 6000 万元股权转让款,合计支付 26000 万元。大用实业
未按照协议约定将鹤壁农商行股份 13170 万股转让至公司,公司于 2017年 8 月 31 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分别对大用实业、永昌牧业、光彩集团以及瑞贝卡控股在鹤壁农商行股权 5832 万股予以冻结,市中院于当日裁定冻结上述股权。发行
人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大用实业返还股权
转让款项 26000 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与经济损失,永昌牧业、光彩集团以及瑞贝卡控股承担连带责任。因大用实业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发
行人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向市中院申请追加鹤壁农商行为被告,撤回对永
昌牧业、光彩集团以及瑞贝卡控股的起诉,同时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大用实业返还股权转让款项 14336 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与经济损失,鹤壁农商行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全部责任。市中院于 2018
年 4 月 15 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9 年 6 月,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书,
判决大用实业返还发行人转让款 14336 万元及利息 1824 万元(利息计算
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2018 年 3 月 1 日起利息按双方协议约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 4.75%上浮 50%,即 7.12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鹤壁农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 年 7 月,鹤壁农商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起上诉。2019 年 11 月,将
案件发回市中院重审。2019 年 12 月,市中院重新立案。2020 年 5 月,
市中院开庭审理案件,并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下发重审的一审判决书,
判决结果与2019年6月判决结果相同。鹤壁农商行对判决结果仍然不服,
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再次向省高院上诉。省高院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作
出终审判决书,改判大用公司返还鹤壁投资集团 14336 万元及利息 1824
万元(利息计算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2018 年 3 月 1 日 起利息按双方协
议约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4.75%上浮 50%,即 7.125%计算至 2018 年 7
月 19 日)”,鹤壁农商行对大用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