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30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23 年阜阳兴达盛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法律意见书
致:阜阳兴达盛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阜阳兴达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兴达盛”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见证 2023 年阜阳兴达盛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或“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2023 年阜阳兴达盛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2023 年度募集说明书》”)、《2023 年阜阳兴达盛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参加非现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身份和资格进行了核查。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书,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次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法律意见书
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同根据适用规定进行披露。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负责召集。国元证券向债券持有人发布了《关于召开阜阳兴达盛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产品信息记载日、会议议题、参会程序、表决方式等事项 。
依据《通知》,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拟变更 2023 年阜阳兴达盛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即国元证券,具备合法有效的召集人资格;会议召集人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表决时间、产品信息记载日、审议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表决程序和效力及其他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采取线上方式召开,记
名方式投票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2023年度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根据《通知》,截至债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12 月 24 日)17:00 前,登记在
册的“23 阜兴债/23 兴达盛债”的投资者均有权出席此次会议,并可以通过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合格代理人出席会议及参加表决。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持有人代理人合计持有“23 阜兴债/23 兴达盛债”债券面值 5.8 亿元,其所持表决权数额占“23 阜兴债/23 兴达盛债”总表决权的 69.05%。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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