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6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23 年四川西南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第一期)
2024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23 年四川西南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县城新型 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第一期)2024 年第二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西南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何建华律师、鲁青山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由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于 2024年 4月 24日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 2023 年四川西南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次债券)2024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2023年四川西南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2022年四川西南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一、本所律师仅对与本次持有人会议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仅就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人员的参会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持有人会议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同公告。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适当核查验证。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公告情况
本次持有人会议由本次债券的债权代理人方正承销保荐召集,并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四川西南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
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第一期)2024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就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会议参会对象、参会方式、表决程序和效力等事项作出了说明。
(二)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持有人会议由方正承销保荐主持召集,会议以非现场方式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实际召开时间、方式和审议的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持有人会议出席人员的参会资格
(一)参会持有人的资格
根据持有人名册、持有人参会回执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次持有人会议出席并表决的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本次有表决权未偿还债券共计 5500000 张,占本次债券有表决权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58.51%,达到了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参加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发行人代表、本次债券债权代理人代表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或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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