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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2 15:19:27 股吧网页版
270021:关于对洛阳商都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补充披露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2


证券代码:2380183.IB 证券简称:23洛阳商都债01
证券代码:270021.SH 证券简称:23商都01
证券代码:253668.SH 证券简称:24商都01
证券代码:253669.SH 证券简称:24商都02
证券代码:256895.SH 证券简称:24商都04
关于对洛阳商都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补充披露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报告期内公司工程建设业务毛利情况

自2021年起,公司工程建设业务按照新收入准则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公司工程建设业务成本为0万元、毛利率为100%。该业务适用的会计准则:

财政部2017年7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执行时间分为三个阶段:对于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以及同时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准则。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本公司的工程建设相关业务分为委托代建及根据施工资质进行的其他施工业务等不同的模式。公司工程建设业务由公司本部负责,主要采取委托代建模式。公司承接工程代建业务后根据项目建设需求,与偃师区境内各承建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委托协议书,将相应工程代建业务的有关立项、招标、建设、验收等相关事项委托给各承建单位,具体由各承建单位负责落实项目的施工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公司作为委托人,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配合各承建单位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特殊难点,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公司与各承建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方对已完工部分进行验收,确认完工进度,公司依据完工进度向各承建单位结算项目款项。

每年,项目委托方和公司共同验收确认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完工进度,签署工程建设进度确认文件,据此,公司确认每年对工程委托方应收的代建业务收入和对各个承建单位应付的代建业务成本。

综上判断,按照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代建业务模式下公司属于代理人身份,收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工程建设业务毛利率为100%具备合理性。
二、报告期内公司其他施工业务收入变动情况

适用的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为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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