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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8 19:10:33 股吧网页版
243448:关于召开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243448 证券简称:25泰城G1

关于召开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025年第
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持有人

为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泰州市委市政府的相关决策,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泰州市国资委”)对发行人及部分市属企业的股权进行调整。具体如下: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划转相关国有股权的批复》(泰国资复〔2025〕22号),泰州市国资委将所持有的泰州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金控集团”)60.1263%的股权划转至发行人,泰州市国资委将所持有的泰州市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农发集团”)65.2279%的股权划转至发行人,发行人将所持有的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十三局”)40.8427%的股权划转至泰州市稻河古街区建设有限公司。 经过上述股权调整之后,发行人将直接持有市金控集团65.0766%的股权,直接持有市农发集团65.2279%的股权,市金控集团和市农发集团将纳入发行人的合并范围。中城建十三局不再纳入发行人的
合并范围。因中城建十三局2024年度营业收入占发行人2024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口径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了50%,故中城建十三局的股权划出事项,已构成发行人丧失重要子公司控制权,同时触发了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约定,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于2025年12月2日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将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名称: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证券代码:243448

(三)证券简称:25 泰城 G1

(四)基本情况:1、发行主体: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债券名称: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简称:25 泰城 G1;债券代码:243448。3、债券规模:8.00 亿元。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年。5、付息日期: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6 年至 2030 年间每
年的 8 月 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6、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兑
付日期为 2030 年 8 月 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7、票面利率:1.99%。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二、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名称: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25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召集人: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三)债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日

(四)召开时间: 2025年12月2日

(五)投票表决期间:2025年12月2日 至 2025年12月5日
(六)召开地点:线上

(七)召开方式:线上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通讯方式表决

(八)表决方式是否包含网络投票:否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债券持有人应于2025年12月5日23:59(含)前将表决票及其列明的所需文件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892661934@qq.com,以指定邮箱收到邮件时间为准。并于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后5个交易日内将表决票及其列明的所需文件的原件邮寄至债券受托管理人处,以确认接收时间为准。

债券受托管理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1号楼5层

联系人:王晓磊、王成成、雷荷仪

电话:025-83387750;传真:025-83387711

邮箱:wangchengcheng@htsc.com

(九)出席对象: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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