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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1 17:38:34 股吧网页版
243345: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1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 12 号)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
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发行公告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受托管理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席主承销商:

签署日期:2025 年 7 月 11 日

发行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有色集团”)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350 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已于 2025 年 4 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证监许可〔2025〕763号)。

2、发行人本次债券采用分期发行的方式,其中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2025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为本次债券首期发行,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 20.00 亿元(含20.00 亿元)。

3、本期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张。

4、遵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为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公司已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投资者通过认购、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公司债券,即视作同意公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确表达不同意见或弃权以及无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任何有效决议的效力优先于包含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主体就该有效决议内容做出的决议和主张。

5、为明确约定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发行人聘任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期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投资者认购、交易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公司制定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6、若发生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第十一节“一、违约情形及认定”中约定的违约情形,发行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向债券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以及迟延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并就债券受托管理人因发行人违约事件承担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7、发行人将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由于本期债券具体上市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并依赖于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流通,且具体上市进程在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此外,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分布、投资者交易意愿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能够在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可能影响公司债券流动性。

8、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债券持有人认购或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均视为同意并接受《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之约束。

凡认购、受让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凡认购、受让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作同意募集说明书中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9、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发行,普通投资者及专业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普通投资者及专业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10、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根据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计划需要,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可能发生调整,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调整需经内部决策批准,且经债券持有
人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依然符合相关规则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

11、发行人为本期债券采取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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