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债券代码:240816.SH 债券简称:24 能化 01
243045.SH 25 能化 0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福建省能源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子公司涉及重大仲裁及诉讼进展
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签署日期:2025 年 8 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福建省能源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协议》《福建省能源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合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福建省能源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能化、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受托公司债券注册及发行情况
2023 年 10 月 24 日,根据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393 号”文,发行人
获准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 80 亿元的公司债券。本次批文项下,发行人发行了福建省能源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代码:240816.SH,债券简称:24 能化 01)、福建省能源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5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代码:243045.SH,债券简称:25 能化 02),中信证券担任以上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二、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披露了《福建省能源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子公司涉及重大仲裁及诉讼进展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福建安溪聚贤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安溪联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1、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1)诉讼或仲裁受理机构名称:厦门仲裁委员会
(2)案号:XA20231436
(3)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福建安溪聚贤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贤教育”)
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安溪联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溪联美”)
(4)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
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为发行人的四级子公司
(5)本次诉讼/仲裁的案由及请求
2011 年 12 月,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溪联美的母公司,以下简称
联美公司)、聚贤教育与安溪县人民政府就上海音乐学院安溪南翼新城社会教育培训基地签订《项目开发建设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项目开发建设补充协议书一》,同月安溪联美与聚贤教育签订《协议书》,根据前述三方协议约定,联美公司在三方协议的权利义务由安溪联美承继。后因安溪县人民政府无法按约定退还超出 17 万元/亩的土地出让金给安溪联美,安溪联美也未付聚贤
教育土地建设资金。聚贤教育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要求安溪联美支付土地建设资金 1821.8876 万元及相应利息。
后安溪联美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提起反请求,该案请求与反请求合并审理,
经 2023 年 10 月 25 日第一次审理后,仲裁庭作出三方协议无效的释明函。
2024 年 1 月 19 日安溪联美变更仲裁反请求,变更后为:请求裁决安溪聚贤
向安溪联美返还其已支付的建设资金 4273.78462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请求裁决安溪聚贤向安溪联美返还其已支付的项目代理费658.21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请求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安溪聚贤承担。
2024 年 5 月 10 日聚贤教育变更仲裁请求,变更后为:请求裁决安溪联美向
其支付案涉项目土地出让金 2201.06 万元;请求裁决安溪联美向其支付案涉项目建设工程款 5654.1474 万元;请求裁决安溪联美向其支付项目消防、绿化、装修装饰等收尾工程款 4050 万元(暂定金额,具体以鉴定报告为准);请求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安溪联美承担。
(6)诉讼/仲裁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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