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5
声明
发行人承诺将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注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发行出具的审核意见,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债券视作同意本募集说明书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包括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发行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本期债券包括本期续发行债券及对应的存量债券。本期续发行债券同对应的存量债券合并交易、合并托管,相关承诺性条款、还本付息安排、增信情况、投资者保护条款、违约事项及纠纷解决机制、评级结果及跟踪评级安排、受托管理人及持有人会议相关机制安排、以及其他主体职责条款同存量债券保持一致。投资者参与认购、持有或从二级市场交易等方式获取本公司债券视作同意上述募集说明书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包括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且与存量债券持有人平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重大事项
(一)证券公司经营状况对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及其短期运行趋势都有较强的依赖性。如果证券市场行情走弱,证券公司的经纪、投资银行、自营和资产管理等业务的经营难度将会增大,盈利水平可能受到较大影响。证券市场行情受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以及投资者心理等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存在因证券市场波动而导致收入和利润不稳定的风险。
(二)最近三年末及一期末,发行人有息负债余额分别为 883.94 亿元、855.52
亿元、912.27 亿元和 848.72 亿元。截至 2025 年 3 月末,发行人 1 年以内到期的
有息负债占有息负债总额的比例为 64.13%,占比较大,发行人短期债务占比较高,主要是因为应付短期融资款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金额较大,符合证券行业特征。发行人已建立并持续完善融资策略,积极创新融资方式,不断拓宽融资渠道,提升融资能力。通过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使公司的流动性有效维持在较为安全的水平;公司经营情况稳定、盈利能力良好,为公司偿债能力提供了较强保障。对于一年内到期的有息债务,公司已做好资金安排与风险准备,上述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
(三)2022 年 1 月,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上海
君盈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两千名证券投资者作为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及贾跃亭等十四名自然人、公司等三家证券公司和三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被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乐视网向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投资损失之侵权赔偿款项(含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利息),共计人民币 4,571,357,198.00 元;(2)判令除乐视网外的二十名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由上述二十一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2021 年 4 月 2 日,北京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乐视网存在
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对乐视网、贾跃亭等十五名被告作出行政处罚。
本诉中,虚假陈述事实主要涉及乐视网 2010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
关文件及 2010 年至 2016 年年报、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原告作为乐
视网二级市场投资者,认为乐视网虚假陈述行为致其权益受损,要求乐视网承担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贾跃亭等十四名自然人作为虚假陈述过错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等三家证券公司及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勤勉尽责、未能发现乐视网财务造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为乐视网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联席主承销商之一,非保荐机
构。2023 年 9 月 22 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