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7
关于
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25 常投 G1 债券代码:242592.SH
债券简称:24 常投 G1 债券代码:241733.SH
债券受托管理人
2025 年 8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就存续公司债券与受托管理人签署的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中信建投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中信建投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则,与发行人《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现就公司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5年8月1日
生效日期:2025年7月21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未勤勉尽责。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92023015号),于2025年7月3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55号)。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05号),经中国证监会查明,东海证券在担任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的项目中,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在独立财务顾问业务中未勤勉尽责,包括:未为尚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重新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未审慎核查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中国证监会认为,东海证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情形。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东海证券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500万元,并处以4500万元的罚款。
根据相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对东海证券实施的行政处罚,东海证券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上述事项未对发行人及相关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上述事项未对发行人及相关子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定。
对于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内容与处罚,东海证券诚恳接受并将深刻反思,认真落实整改,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积极落实监管要求,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上述存续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上述存续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存续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
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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