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28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二期)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4)第 1943 号
致: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委托,指派叶永祥律师、何佳佳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出席了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二期)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持有人会议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持有人会议公告的法定必备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持有人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本次持有人会议由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港集团”)
召集,海港集团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公告了《关于召开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
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二期)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债券基本情况、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决议效力、其他事项等事项。
(二)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2024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的时间采用
线上方式召开了本次持有人会议。
根据《会议通知》的规定,经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审慎研究,本次会议将简化会议决议表决方式,针对本次会议议案,如持有人持反对意见,请于开会表决结束日(即2024年10月25日)17:00前将相应文件扫描件发送至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联系人邮箱 (duzhenglin@htsc.com),并在会议表决截
止日后 3 个交易日内(即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 17:00 前)通过邮寄方式送至华泰联
合证券处(邮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华润大厦 A 座 32 层,收件人:杜政霖,电话:0571-85368679)。原件邮寄途中,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会议表决回执扫描件与原件不一致,则以扫描件为准;如上述时间内未收到相关材料,则视为债券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事项无异议,即同意本次议案。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方式和审议的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本次持有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海港集团,华泰联合证券为其提供了必要协助,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出席对象为: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及提出异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异议;2、发行人;3、受托管理人;4、发行人聘请的律师;5、发行人认为有必要出席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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