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6
债券代码:240917 债券简称:24榕资01
福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5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5 年 4 月 23 日
债券付息日:2025 年 4 月 24 日
福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5年4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4月23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福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24榕资01。
3.债券代码:240917。
4.发行人:福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5亿元。
6.债券期限:3+2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7.票面利率:票面利率为2.37%,采用单利计息,付息频率为按年付息。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24年4月24日至2029年4月23日。若第3年末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或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其回售/赎回部分的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24年4月24日至2027年4月23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25年至2029年间每年的4月24日,如第3年末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或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其回售/赎回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5年至2027年间每年的4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4月23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24榕资01”的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2.37%,每手“24榕资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23.7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5年4月23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5年4月24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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