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30
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注明外,本附注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金川集团公司”)位于甘肃省金昌市,前身为 1961 年成立的金川有色金属公司。本公司先后隶属于中国冶金工业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公司和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2000年 7月移交甘肃省人民政府管理。
2000 年 4-7 月间,金川有色金属公司与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及甘肃省工业交通投资公司共同签订了《债权转股权合同》及《债权转股权补充协议》,约定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和甘肃省工业交通投资公司以金川集团公司 2000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并扣除公益金后的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全部账面净资产作为出资,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以对金川集团公司的债权作为出资,共同设立“金川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 11 月,国家经贸委以国经贸产业[2000]1085 号文批准了上述债转股协议及补充协议。甘肃省政府以甘政函[2000]131 号文同意金川集团公司整体改组设立“金川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实收资本为 4,152,284,381.03 元,其中甘肃省政府
2,426,515,202.78 元,占 58.44%;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936,511,053.76 元,占 22.56%;上海宝
钢集团公司 336,852,110.56 元,占 8.11%;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336,852,110.56 元,占 8.11%;
甘肃省工业交通投资公司 115,553,903.37元,占 2.78%。
2005 年 3 月,经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甘财建[2005]12 号文批准,本公司将龙
首矿、二矿区、露天矿石英石和露天矿砂石场采矿权共 1,258,869,800.00 元增加了甘肃省政府持有的国家资本金。
2005年 10月,本公司将评估确认的土地 296,042,778.44元计入实收资本,增加甘肃省政府
持有的国家资本金。2005 年 12 月,根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金,甘肃省政府持有的国家资本金增加 348,763,237.90 元、甘肃省工业交通投资公司增加 11,286,833.60元、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增加 91,474,576.99元;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增加 32,902,339.16元;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增加 32,902,339.16元。
2009 年 5 月,甘肃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有关会议
精神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省属企业国有股权划转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80 号),下发《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将部分省属企业国有股权划转至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甘国资产权[2009]135 号),将所持有的金川集团公司 4,330,191,019.12
元的国有股权划转至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本公司 2010 年第一次股东会临时会议决议,甘肃省政府将其对兰州科技园投资转增
为对金川集团公司的投资,增加实收资本 68,016.00 万元;同时,甘肃省政府将财政委托贷款转增实收资本 13,449.00 万元,按照上述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其他股东应相同比例增资,分别收到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货币出资 69,563,123.48 元,国开金融有限公司货币出资 193,398,325.35 元,甘肃省工业交通投资公司货币出资 23,862,965.96 元,上述出资已进行验资。完成上述验资后,公司实收资本为 7,395,566,934.94 元,其中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330,191,019.12 元,占 58.55% ;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814,653,110.39 元,占 11.02%;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1,221,383,956.10 元,占 16.51%;甘肃省
工业交通投资公司 150,703,702.93 元,占 2.04%,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439,317,573.20 元,
占 5.94%;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439,317,573.20元,占 5.94%。
根据本公司 2011 年股东会决议,金川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原股东以金川集团公司 2011年 6月 30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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