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23
债券代码:240697.SH 债券简称:24湘财0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杭州市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二〇二五年七月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之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文件,由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财通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财通证券受托管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1只债券,债券详情如下:
单位:亿元、年、%
序号 债券简称 发行总额 存续规模 发行利率 起息日 债券期限
1 24湘财01 13.50 13.50 3.20 2024-03-11 3
二、重大事项提示
财通证券作为“24湘财01”的受托管理人,现将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2024年12月3日分别披露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及其进展公告。
因不服一审判决,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披露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依法提起了上诉。上诉案件已于2025年2月26日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5】云民终6号、【2025】云民终7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 01 民初 414号、
【2024】云01民初415号民事判决;
2、两案件发回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182,974.8元予以退回。
根据该案件一审判决情况,公司2024年度已全额计提预计负债233,398,471.18元,目前该案件已二审裁定发回重审,重新判决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期末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上述诉讼对公司正常经营以及偿债能力预计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财通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上述相关事项后,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财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及《募集说明书》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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