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债券简称:24 西高科 债券代码:240663
西安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源公司”)系西安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近日,天地源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豫 0106 民初 1724 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2024)津 0103 民初 15729 号、(2024)津 0103 民初 15731 号]。具体
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原告: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郑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判决日期:2025 年 11 月 23 日
本次诉讼的主要内容及其理由的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8 月 19 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本公司《关于控股三级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二)案件二、案件三:
原告:傅书涵、单国杰
被告一: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津天地源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三:天津天地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判决日期:2025 年 11 月 24 日
本次诉讼的主要内容及其理由的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0 月 18 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本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案件一: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近日就诉讼做出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原告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
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解除;
2、被告郑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16,299,336.64 元及
利息(以 16,299,336.64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7 月 9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郑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因解除合同就未能施工部分相应的临建措施费 4,719,148.75 元;
4、被告郑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因被告原因导致停工、窝工损失共计 1,279,250.10 元;
5、被告郑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因扬尘治理、不可抗力及政府原因给原告造成的停工损失 4,822,298.85 元;
6、被告郑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因解除合同就未能施工部分的利润损失 6,806,112.40 元;
7、被告郑州天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现场遗留物资损失3,561,560.40 元;
8、驳回原告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二:经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近日就诉讼做出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天地源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单国杰支付欠付工程款 5,676,280.60 元,并以 5,676,280.6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
原告单国杰支付自 2021 年 7 月 13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2、驳回原告傅书涵的全部诉讼请求;
3、驳回原告单国杰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三:经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近日就诉讼做出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自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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