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华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1750 号信雅达国际 A 座 25 楼
电话:0571-85151338 传真:0571-85151513 邮编:310052
网址:http://www.zjlawfirm.com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华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致:金华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华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夏远航律师、沈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见证了“金华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华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金华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就本次会议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及召集人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文件、副本、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资料均与正本或原始资料一致,并对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由召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召集。
召集人于 2025 年 9 月 5 日在指定网站向投资者披露了《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
金华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其主要内容包括:债券基本情况、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决议效力、其他事项、其他事项、出席会议登记办法、附件等。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9 日至 2025 年 9 月 15
日;投票表决期间:2025 年 9 月 9 日至 2025 年 9 月 15 日;会议召开形式为非
现场方式。倘若债券持有人对本公告所涉议案有异议的,应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前以电子邮件或者邮寄、快递文件等书面方式回复受托管理人。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受托管理人公告所涉意见及审议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出席对象: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
至债权登记日 2025 年 9 月 8 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
参加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及提出异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异议;2、发行人;3、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代表;4、发行人聘请的律师;5、发行人认为有必要出席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审议“议案 1:《关于同意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以债券持有人是否在异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