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02
债券代码:188563 债券简称:21 路桥 Y2
债券代码:185263 债券简称:22 路桥 01
债券代码:185257 债券简称:22 路桥 Y1
债券代码:115160 债券简称:23 路桥 Y1
债券代码:240160 债券简称:23 路桥 02
债券代码:240559 债券简称:24 路桥 01
债券代码:241117 债券简称:24 路桥 Y1
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收到司法文书的时间
2023 年 1 月 12 日。
(二)诉讼或仲裁受理机构名称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号
(2023)闽 02 民初 1 号。
(四)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厦门雷霆互动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霆公司”)
被告:厦门路桥城市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城发公司”)
(五)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
原告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被告系本公司子公司。
(六)本次诉讼/仲裁的案由
2018 年 5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由原告认购被
告建设开发的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 2013P03 地块”A4 号楼(以下称“A4 办公
楼”)。2018 年 8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按 A4 办公楼的单元数分别签署了 122 份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确定的最终购房总价为 372,100,986.14 元。2019 年
12 月 22 日,被告向原告交付 A4 办公楼。
2022 年 10 月 26 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函》,以 A4 办公楼主体结构质量
经其单方检测不满足要求为由通知被告解除双方就 A4 办公楼所签署的 122 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购房款并给付利息及因 A4 办公楼产生
的各项成本损失,被告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收到《通知函》后,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复函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无果,原告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诉讼/仲裁的标的
原告的诉讼请求:
1、确认雷霆公司与路桥城发公司签署的五缘湾 2013P03 地块 A4号楼共 122
个单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解除。
2、判令路桥城发公司退还雷霆公司购房款人民币 372,100,986.14 元及利息暂计 70,604,687.61 元。
3、判令路桥城发公司赔偿雷霆公司检测鉴定费、购房税费损失、物业服务相关费用损失等各项损失暂计 59,598,828.49 元。
以上款项暂计为 502,304,502.23 元。
4、判令由路桥城发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2023 年 1 月 28 日,路桥城发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2023 年 5 月 29 日,路桥城发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路桥城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驳回雷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该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后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2023 年 6 月 6 日,雷霆公司因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
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 年 7 月 17 日,路桥城发公司收到《福建省
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23 年 7 月 27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涉诉各方进行
法庭询问。2023 年 9 月 21 日,路桥城发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雷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3 年 12 月 12 日,路桥城发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雷霆公
司因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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