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30
常州东方新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 1-6 月财务报表附注
一、公司基本情况
常州东方新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12 月 16
日,由常州市常戚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常州市戚墅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共同出资组建,并经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00323966651Q,法定代表人:刘明明,注册地址:常州经济开发区潞城街道上东城 17 幢 1701 号。
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其中:常州市常戚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认缴 1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 10%;常州市戚墅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认缴 9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 90%。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15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权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国有投融资公司运行管理的批复》(武政复[2015]44 号)文件精神,决定授予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国有投融资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运行管理。2015 年 8 月 12 日,公司股东常州市戚墅堰区建
设管理服务中心、常州市常戚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根据文件精神与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
《常州东方新城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5 年 8 月 13 日,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一致决
定常州市戚墅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所持有的本公司 90%的股权和常州市常戚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所持有的本公司 1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本公司股东变更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5 年 8 月 13 日,本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增加注册资本至 100000 万元,其中:江苏常州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出资 10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出资方式为货币。此次增资经常州嘉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常嘉会验[2015]第 015 号《常州东方新城建设有限
公司验资报告》。公司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事宜已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办妥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由钱文俊变更为刘明明。
2020 年 4 月 10 日常州东方新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根据 2020 年 4 月 3 日江苏常州经济开
发区党工委(扩大)会议(2020 年第 5 次)会议纪要批复,决定将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东方新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无偿划转给江苏常州东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所属行业:建筑业。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要经营业务包括:土地开发整理、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等。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2、持续经营
本公司董事会相信本公司拥有充足的营运资金,将能自本财务报表批准日后不短于 12 个月的可预见未来期间内持续经营。因此,董事会继续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本公司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的 2024 年 1-6 月财务报表。
三、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本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收入确认等交易和事项制定了若干项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详见本附注三、30“收入”的各项描述。关于管理层所作出的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的说明,请参阅附注三、11“金融工具”及三、12“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的各项描述。
1、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2、会计期间
以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3、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公司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公司以 12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本公司常州东方新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事市政道路工程建筑行业,正常营业周期超过一年。子公司常州东方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行业,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故以一年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4、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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