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22
债券代码:185181.SH 债券简称:G 中建 Y1
债券代码:240000.SH 债券简称:23 中建 K1
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中建科技”)及子公司因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纠纷导致近期涉诉较多,公司涉及的单个诉讼事项未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要求的涉案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占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上年末净资产 5%以上或可能导致的损益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上年度净利润的 10%以上的披露情形。
但部分诉讼导致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低碳转型挂钩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3 中建 K1,下称“该期债券”)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受到法院的冻结和划扣,经公司核查,这部分诉讼系公司以往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与租赁合同纠纷,非因涉及该期债券的相关事宜而导致该期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冻结和划扣。
出于谨慎考虑和保护投资人的利益,现就涉及诉讼的事项报告如下:
一、湖北香榭丽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香榭丽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湖北香榭丽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2023)苏 0311 民初 6090 号民事调解书。现将本次涉诉事项公告如下:
1、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香榭丽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第一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告)
2、受理机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3、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2,975,650.27 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 5万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 20万元;
(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暂
计)10,000 元(以 5 万元为本金,时间自 2019 年 8 月 10 日至
款项付清之日至;以 20 万为本金,时间自 2021 年 3 月 27 日至
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2,247,923.61 元为本金,时间自 2022 年 12
月 9 日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上利息均按照同期银行 LPR 的四倍利息计算);
(5)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在第(1)至(4)项诉讼请求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的支付责任;
(6)案件受理费由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共同承担。
(二)案件进展情况
1、一审判决结果
经审理,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 0311 民初6090 号民事调解,调解结果如下:
(1)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欠原告湖北香榭丽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75,380.27 元、投标保证金 50,000 元、履约保证金 200,000元,以上合计 3,225,380.27 元。原告湖北香榭丽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上述款项,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采
用银行保理方式,分别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给原告湖北香
榭丽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500,000 元,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前支付给原告湖北香榭丽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725,380.27 元。若银行保理费用不超过 54,080 元,则保理费
由原告湖北香榭丽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否则,超出54,080 元之外的银行保理费由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担;
(3)若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有任一期未按期偿还上述款项,则原告湖北香榭丽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
期间利息(以尚未偿还金额为本金,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全部
款项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 LPR 进行计算),并且原告湖北香榭丽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直接一并对两被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上述第(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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