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0-15
2014 年舟山群岛新区蓬莱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 2019 年付息公告
由舟山群岛新区蓬莱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4年 10 月
22 日发行的 2014 年舟山群岛新区蓬莱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支付自 2018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1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
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
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4 年舟山群岛新区蓬莱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 PR 蓬莱债( 127006.SH)。
3、发行人: 舟山群岛新区蓬莱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0 亿元,目前剩余规模为 7 亿元。
5、债券期限: 8 年。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4]1980 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利率: 6.98%。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9、计息期间: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1 日止。
10、付息首日:每年的 10 月 2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首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已于 2014 年 10 月 29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信用级别: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
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8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1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6.98%。
3、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托管在上交所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
日为 2019 年 10 月 21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
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 2019 年 10 月 22 日
三、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债券,其本
息兑付款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划付至债券
持有人所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
将本息兑付款划付至债券持有人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
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
券的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
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 2018】 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
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所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
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舟山群岛新区蓬莱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岱山县高亭镇人民路50号6楼
法定代表人: 刘锡波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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