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债券代码:115663.SH 债券简称:建工KY0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重大诉讼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二〇二五年六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重大事项相关公开信息、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北京建工”)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受托管理人”)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招商证券所做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四期)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上述债券《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上述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相关重大事项情况
2025 年 6 月 25 日,发行人披露《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重
大诉讼进展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涉及诉讼与仲裁最新进展情况
1、天津国泰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
同纠纷案(案号:(2022)津 03 民初 1354 号、(2022)津 03 民初 1355 号)
(1)基本情况
2022 年 4 月,天津国泰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以融资租赁纠纷为由将
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诉请基于 2017年 11 月 12 日天津国泰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GT2017ZZ015-R001、GT2017ZZ016-R001),请求判令:①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到期未付租金,金额分别为人民币 140,880,171.67元、140,880,171.67 元;②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各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
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分
别为人民币 46,267,076.16 元、46,267,076.16 元;③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分别为人民币 300,000.00 元、300,000.00 元;④被告承担两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2)当前进展
2023 年 5 月 4 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就(2022)津 03 民初 1354 号、
(2022)津 03 民初 1355 号作出一审判决,两案判决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 121,981,033.34 元、121,981,033.34 元,利息 13,753,262.86 元、
13,753,262.86 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律师费等。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 年 10 月 16 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
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 年 10 月 17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作出了关于天津国泰金融租赁有限
责任公司破产的批复,原则上同意天津国泰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2023 年 12 月 27 日,天津国泰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已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进入正式破产程序。2024 年 3 月 14 日,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向
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4 年 3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北京市机械施工
集团有限公司再审申请,本案进入立案审查阶段。2024 年 3 月 25 日,天津市滨海
新区人民法院作为破产法院,已确定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推动破产及本案的执行工作。2024 年 7 月,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针对执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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