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31
根据浙江省国资委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印发的《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同意无偿划转省海港
集团公司等股权的批复》(浙国资产权〔2015〕68 号),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浙江省
国资委分别将其持有本集团的 79.7%和 4.67%的股权,无偿划转给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宁波市国资委”)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舟山市国资委”);同时,宁波市国资委将其持有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 94.47%的股权以及舟山市国资委将其持有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 5.53%的股权,无偿划转给本集团。
经上述一系列股权划转后,根据本集团于 2015 年 12 月召开的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本集团
的注册资本从人民币 6,400,000,000.00 元增加至人民币 40,327,044,949.52 元,其中浙江省国资委认缴出资人民币 6,302,839,557.65 元,占注册资本的 15.63%,实缴资本金超出认缴部分人民币 97,160,442.35 元记为资本公积;宁波市国资委以股权出资人民币 32,142,630,841.41 元,占注册资本的 79.70%;舟山市国资委以股权出资人民币 1,881,574,550.46 元,占注册资本的 4.67%。
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本集团就上述股权变更完成了相应的章程及工商登记变更。
根据浙江省国资委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印发的《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同意无偿划转嘉兴港台
州港温州港国有股权的批复》(浙国资产权〔2016〕48 号)以及《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同意无偿划转浙江义乌港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批复》(浙国资产权〔2016〕55 号),海港集团与嘉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嘉兴市国资委”)签订《关于嘉兴市国资委将所持六家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与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台州市国资委”)签订《关于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持有的浙江头门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15%股权无偿划转给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与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温州市国资委”)签订《关于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持有的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无偿划转给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与义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义乌市国资委”)签订《关于义乌市国资委将持有的浙江义乌港有限公司 100%股权无偿划转给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同意相关资产的划入。根据以上
协议,宁波市国资委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将持有的海港集团 11.26%的股权、1.41%
的股权、0.52%的股权、3.44%的股权、2.23%的股权分别无偿划转给浙江省国资委、嘉兴市国资委、台州市国资委、温州市国资委及义乌市国资委。本集团和上述被划转公司在本次股权划转前后亦同受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的浙江省国资委控制,且控制为非暂时性,因此对上述被划转公司的合并适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2016年12月28日,经本集团股东会一致同意,本集团注册资本增加人民币9,672,955,050.48
元,出资形式为资本公积转增资本。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团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均为人民
币 50,000,000,000.00 元。
(二)本集团主要经营码头、仓储、轮驳、外轮理货、专用铁路、物流、贸易等港口、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及相关业务。
(三)本集团最终控股方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本公司 2023 年 1-6 月财务报表及附注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经公司管理当局批准报
出。
(五)营业期限:2014 年 7 月 30 日至长期。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以企业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事项,按照财政部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并基于以下所述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编制。
(二)持续经营
本集团评估,自本报告期末起的 12 个月内,本集团持续经营能力良好,不存在导致对本
集团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集团基于上述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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