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30
债券代码:115636.SH 债券简称:23 市北 01
债券代码:253944.SH 债券简称:24 市北 01
债券代码:254946.SH 债券简称:24 市北 02
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子公司青岛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请求解除与青岛东城鑫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城鑫工贸”)签署的三份《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后滨海公司收到了东城鑫工贸提交的《民事反诉状》,《民事反诉状》中提到东城鑫工贸请求
滨海公司进行经济赔偿。2024 年 5 月 29 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
法院出具《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鲁 0203 民初 1616 号》。东城鑫工贸因不服从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4)鲁 0203 民初 1616 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现将上述诉讼进展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或仲裁受理机构名称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东城鑫工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滨海公司
(三)案件的基本情况
东城鑫工贸因不服从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4)鲁 0203 民初 1616 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东城鑫工贸上诉请求主要内容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二、三、四、五项;2、改判滨海公司支付东城鑫工贸 2021
年 4 月 15 日至 2024 年 4 月 14 日期间的租金补偿人民币
39,353,617 元(上诉部分的金额为 15,227,832 元);3、改判滨海公司支付东城鑫工贸逾期支付租金补偿的利息损失;4、请求依法改判滨海公司支付东城鑫工贸鉴定费 144,000 元(上诉部分的金额为 55,721 元);5、请求依法改判滨海公司赔偿东城鑫工贸经济损失 2,882,652.45 元;6、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滨海公司承担。
滨海公司认为东城鑫工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发行人于2024年9月27 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鲁 02民终 11084 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30,797 元,由被上诉人青岛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案件的执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发行人计划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鲁 02 民终 11084 号》向东城鑫工贸支付相应款项。
三、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公司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不存在重大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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