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14
债券代码:115636.SH 债券简称:23市北 01
债券代码:253944.SH 债券简称:24市北 0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反诉被告涉及重大诉讼之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2024 年 6 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协议》、《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北城发”、“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
本公告仅对公司债券受托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公司债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 “23市 北01”,债券代码115636.SH)、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4市北01”,债券代码253944.SH)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订的以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下述事项予以报告。
根据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反诉被告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发行人子公司青岛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收到了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鲁0203民初1616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滨海公司计划按照《民事判决书》相关要求,向青岛东城鑫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城鑫工贸”)支付相应款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情况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或仲裁受理机构名称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反诉原告(起诉状被告):东城鑫工贸
反诉被告(起诉状原告):滨海公司
3、案件的基本情况
滨海公司根据与东城鑫工贸签订的《协议书》,为东城鑫工贸建设房屋,因规划及政策原因,相关建设项目未按时完成。根据滨海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出具的《起诉状》,滨海公司在项目延期后又与东城鑫工贸签订《协议书》及《补
充协议》,约定滨海公司向东城鑫工贸支付租金补偿,该补偿已支付至2021年。滨海公司在《起诉状》中认为,2022年前述房屋建设完成,但东城鑫工贸拒不配合接收建成的房屋,也不配合通过评估进行货币补偿,欲以此获取持续的租金补偿。因此,滨海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提出2点请求,主要内容如下:1、请求解除与东城鑫工贸签署的三份《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请求东城鑫工贸承担诉讼费用。
2023年10月16日,东城鑫工贸出具《民事反诉状》,认为滨海公司不断延迟建设、擅自更改规划等导致项目逾期,且2021年4月15日之后的租金补偿一直未支付,但东城鑫工贸已聘请专业团队产生费用。在此基础上提出4点反诉请求,主要内容如下:1、请滨海公司向东城鑫工贸支付租金补偿(2021年4月15日至2023年10月14日3206.46万元,2023年10月15日至项目交付日按35139.28元/日标准支付);2、请滨海公司向东城鑫工贸支付逾期租金的利息损失(自2021年4月15日 至全部支付租金补偿日 );3、请滨海公司向东城鑫工贸支付经济损失2882652.45元;4、案件诉讼费用由滨海公司承担。
发行人于2024年6月11日收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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