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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4 18:21:00 股吧网页版
11563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反诉被告涉及重大诉讼之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4


债券代码:115636.SH 债券简称:23市北 01
债券代码:253944.SH 债券简称:24市北 0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反诉被告涉及重大诉讼之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2024 年 6 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协议》、《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北城发”、“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

本公告仅对公司债券受托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公司债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 “23市 北01”,债券代码115636.SH)、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4市北01”,债券代码253944.SH)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订的以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下述事项予以报告。

根据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反诉被告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发行人子公司青岛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收到了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鲁0203民初1616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滨海公司计划按照《民事判决书》相关要求,向青岛东城鑫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城鑫工贸”)支付相应款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情况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或仲裁受理机构名称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反诉原告(起诉状被告):东城鑫工贸

反诉被告(起诉状原告):滨海公司

3、案件的基本情况

滨海公司根据与东城鑫工贸签订的《协议书》,为东城鑫工贸建设房屋,因规划及政策原因,相关建设项目未按时完成。根据滨海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出具的《起诉状》,滨海公司在项目延期后又与东城鑫工贸签订《协议书》及《补
充协议》,约定滨海公司向东城鑫工贸支付租金补偿,该补偿已支付至2021年。滨海公司在《起诉状》中认为,2022年前述房屋建设完成,但东城鑫工贸拒不配合接收建成的房屋,也不配合通过评估进行货币补偿,欲以此获取持续的租金补偿。因此,滨海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提出2点请求,主要内容如下:1、请求解除与东城鑫工贸签署的三份《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请求东城鑫工贸承担诉讼费用。

2023年10月16日,东城鑫工贸出具《民事反诉状》,认为滨海公司不断延迟建设、擅自更改规划等导致项目逾期,且2021年4月15日之后的租金补偿一直未支付,但东城鑫工贸已聘请专业团队产生费用。在此基础上提出4点反诉请求,主要内容如下:1、请滨海公司向东城鑫工贸支付租金补偿(2021年4月15日至2023年10月14日3206.46万元,2023年10月15日至项目交付日按35139.28元/日标准支付);2、请滨海公司向东城鑫工贸支付逾期租金的利息损失(自2021年4月15日 至全部支付租金补偿日 );3、请滨海公司向东城鑫工贸支付经济损失2882652.45元;4、案件诉讼费用由滨海公司承担。

发行人于2024年6月11日收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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