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2-01
债券代码:115636.SH 债券简称:23市北 0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与青岛汉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之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2024 年 2 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北城发”、“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
本公告仅对公司债券受托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公司债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 “23市 北01”,债券代码115636.SH)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订的以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下述事项予以报告。
根据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出具的《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发行人子公司青岛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收到了青岛汉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河房开”)出具的《具结书》,滨海公司已按照《具结书》相关要求,向汉河房开支付相应价款。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情况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或仲裁受理机构名称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上诉人(原审被告):滨海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河房开
原审第三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
3、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号:(2022)鲁民终1420号
案由: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
汉河房开与被告滨海公司签订协议,汉河房开作为金华路33号地块原产权人,约定金华路33号地块拍卖成交后,滨海公司按照一定土地补偿标准返还至汉河房开。双方对返还金额存在争议,汉河房开诉称滨海公司拖欠0.65亿元土地补偿金尚未付款,另有逾期付款违约金0.47亿元。
本案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初2083号判决如下:要求滨海公司支付汉河房开土地补偿款0.65亿元及相应违约金。滨海公司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汉河房开对滨海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均由汉河房开承担。
2022年8月1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民终1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9359元,由青岛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案件的执行情况
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其中约定了滨海公司支付土地补偿费0.65亿元及利息0.23亿元等事项。土地补偿费已及时支付。滨海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收到汉河房开出具的《具结书》。根据《具结书》相关约定,滨海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前向汉河房开支付人民币2,342.26万元,汉河房开收到该笔款项后,同意(2022)鲁民终1420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滨海公司已按照《具结书》相关要求,向汉河房开支付相应价款。根据《具结书》约定,上述诉讼及判决事项滨海公司已履行完毕。
二、影响分析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公司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日常经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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