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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2-01 14:07:15 股吧网页版
11563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汉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之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2-01


债券代码:115636.SH 债券简称:23市北 0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与青岛汉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之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2024 年 2 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北城发”、“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
本公告仅对公司债券受托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公司债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 “23市 北01”,债券代码115636.SH)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订的以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下述事项予以报告。

根据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出具的《青岛市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发行人子公司青岛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收到了青岛汉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河房开”)出具的《具结书》,滨海公司已按照《具结书》相关要求,向汉河房开支付相应价款。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情况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或仲裁受理机构名称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上诉人(原审被告):滨海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河房开

原审第三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

3、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号:(2022)鲁民终1420号

案由: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

汉河房开与被告滨海公司签订协议,汉河房开作为金华路33号地块原产权人,约定金华路33号地块拍卖成交后,滨海公司按照一定土地补偿标准返还至汉河房开。双方对返还金额存在争议,汉河房开诉称滨海公司拖欠0.65亿元土地补偿金尚未付款,另有逾期付款违约金0.47亿元。

本案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初2083号判决如下:要求滨海公司支付汉河房开土地补偿款0.65亿元及相应违约金。滨海公司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汉河房开对滨海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均由汉河房开承担。

2022年8月1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民终1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9359元,由青岛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案件的执行情况

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其中约定了滨海公司支付土地补偿费0.65亿元及利息0.23亿元等事项。土地补偿费已及时支付。滨海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收到汉河房开出具的《具结书》。根据《具结书》相关约定,滨海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前向汉河房开支付人民币2,342.26万元,汉河房开收到该笔款项后,同意(2022)鲁民终1420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滨海公司已按照《具结书》相关要求,向汉河房开支付相应价款。根据《具结书》约定,上述诉讼及判决事项滨海公司已履行完毕。
二、影响分析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公司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日常经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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