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18
山 西 华 炬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山 西 兰 花 科 技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3 年
面 向 专 业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 第 二 期 )
( 品 种 一 ) 2024 年 第 一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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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花科创”“公司”“发行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在对所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假设发行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与本次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文件资料所述的全
部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的情形;资料上的签字和/或盖章均为真实有效;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且该等事实和相关文件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3.本所律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提供的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本次会议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4.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上报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管部门之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根据《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原则上主要由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德证券召集。
2.2024 年 5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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