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开现金惠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1
关于粤开现金惠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根据《粤开现金惠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粤开现金惠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原《联讯现金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合计划自 2025 年 12 月 31 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执行。为更好地服务本集合计划投资者,经与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一致,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管理人”)决定延长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原《联讯现金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生效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同时相应修改《资产管理合同》以及《粤开现金惠货
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存续期方案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由“自原《联讯现金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
合同》生效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合计划自 2025 年 12 月 31 日后,按照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如 2025 年 12 月 31 日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而需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为“自
原《联讯现金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本集合计划自 2026 年 3 月 31 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如 2026
年 3 月 31 日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需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主要修改内容详见附件《粤开现金惠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三、重要提示
1、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已履行规定的程序。修改后的上述《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全文将登载于管理人网站(www.ykzq.com),供投资者登录查阅。
2、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事宜及《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3、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已与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赢基金”)协商一致,共同推动将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变更为永赢基金并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变更管理人事项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批复、本集合计划成功召开持有人大会并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方可进行,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变更事宜以届时公告为准。本公司将与永赢基金密切协同合作,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流程,平稳推进相关工作,充分做好份额持有人利益保护。上述处置方案的推进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本集合计划在《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限内存在其他因素导致上述处置方案不再实施的,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处置方案进行变更调整,具体事宜以届时公告为准。
四、其他事项
1、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564)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ykzq.com)了解有关详情。
特此公告。
附件:《粤开现金惠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粤开现金惠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粤开现金惠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主要修订对照表
改动位置 原合同条款 变更后合同条款
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自原《联讯现金惠集合资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