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月月盈30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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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0-31
信达月月盈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托管协议
(更新)
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2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
四、管理人对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0
五、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7
八、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3
九、集合计划收益与分配......30
十、集合计划信息披露......32
十一、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34
十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7
十三、集合计划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8
十四、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更换......39
十五、禁止行为......4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44
十七、违约责任......4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8
二十、其他事项......49
鉴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管理信达月月盈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信达月月盈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信达月月盈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人;
为明确信达月月盈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信达月月盈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或“集合计划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资产管理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管理人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金隅大厦 B 座 8 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成立日期:2007 年 9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5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在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管理人和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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