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25 09:14:36 股吧网页版
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5


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
合同终止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更新(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由于存续期届满,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资产管理合同》,此事项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本集合计划的最后运作日为2025年7月24日,并
于2025年7月25日进入清算程序。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集合计划基本信息

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
集合计划名称

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简称 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债

份额代码 A类970127、C类970128

集合计划运作方式 其他开放式
《资产管理合同》生

2022年1月25日

效日

管理人 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资产
管理合同》及其更新,以及《德邦资管月月
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二、《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五部分“集合计划的存续”约定:“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本集合计划到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如本集合计划到期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本集合计划于2025年7月24日存续期届满。存续期届满后,本集合计划将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入财产清算程序。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一)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安排

1、本集合计划最后一个运作日为2025年7月24日,自2025年7月25日(最后运作日的下一日)起进入清算程序。本集合计划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由管理人、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2)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二)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集合计划……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