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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4 09:08:24 股吧网页版
银河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合同终止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4


关于银河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银河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银河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触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管理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应当在上述事由发生后依法履行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无须另行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集合计划基本信息

集合计划名称:银河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A 类集合计划简称:银河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 A

A 类集合计划代码:970125

C 类集合计划简称:银河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 C

C 类集合计划代码:970126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2022 年 1 月 19 日

管理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第十九部分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之“二、《资产管理合同》的终止事由”的约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管理人、新托管人承接的;3、《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截至 2025 年 5 月 9 日,本集合计划已发生上述第 4 项约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应当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的其他情况,已触发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的集合计划终止条款。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等约定履行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无须另行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集合计划财产清算

1、本集合计划的最后运作日为 2025 年 5 月 9 日,自 2025 年 5 月 10 日起停
止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自 2025 年 5 月 12 日起,本集
合计划进入清算程序。

2、管理人将自出现《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2)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7、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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