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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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2-25
关于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集合计划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5年1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21日17:00止。会议审议了《关于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集合计划合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2025年2月24日,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集合计划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统计了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并由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1月23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共计70,980,904.30份,占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130,793,155.00份的54.27%,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集合计划合同》中规定的有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为63,579,874.32份,反对票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为1,256,068.85份,弃权票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为6,144,961.13份。同意票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集合计划份额的89.57%,达到参加本次会议且有表决权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的有关约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元从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律师费不从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
二、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2月2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长城证券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自该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后续安排
1、特别开放期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对于原份额持有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管理人于2025年2月26日至2025年3月4日设置5个交易日的特别开放期。在特别开放期内赎回不收取赎回费。拟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应在不晚于2025年3月4日15:00前提交赎回申请。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时间,并自行通过本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的相关事宜。
特别开放期间未赎回的持有人,其持有的份额将默认结转为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在特别开放期期间,由于需应对赎回情况,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集合计划管理人可豁免《集合计划合同》中约定的关于投资限制项下组合限制等条款。
2、本集合计划变更管理人及转型变更的相关安排
特别开放期结束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本
集合计划的正式转型。本集合计划将于2025年3月5日起暂停赎回,并启动办理变更管理人及转型变更的相关交接手续。
3、《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在变更管理人及转型变更的相关交接手续办妥后,《长城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届时将由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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